
關于討賬必須了解的幾個誤區
世界上沒有賣不出去的商品,只有收不到的債款。對于欠債不還賴債來說,索要貨款無疑是很多公司廠家最為頭疼的事情。根據前面的司法實踐,不同意的前提下合同執行的地方,商人必須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貨款,這無疑增加了商家的收集債務成本,導致很多商人只能吞下小額貸款糾紛。就像這個債務回收↓

然而,這種情況已經改變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令26(2017),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前提下,商戶可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訴違約方。記住!它是地方的商人法庭,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收債的成本。所以,今年的口號是,不還錢,就要看法院。但是,應當注意的是,在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的前提是,合同沒有規定合同履行地或合同履行地是在商戶所在地。所以今年我們的債務下降了
追債公司需要了解的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
1.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地有明確約定的,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的履行地。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的,約定的交付地點為履行合同的地點。合同約定的貨物到達、到達、驗收、安裝、調試的地點,不視為合同履行的地點。
2. 雙方明確同意的性能或合同中的交貨地點,但如果書面協議改變或以其他方法在實際表現由雙方約定,合同的性能由改變協議。當事人未按上述方式變更原協議或者變更原合同未涉及履行地的,仍按原合同約定確定履行地。
3.如果當事人未能指定的性能或合同中的交貨地點或無法交貨,和任何一方的住所的地方性能作為合同約定的,也不是在任何口服購買和銷售合同糾紛,案件的管轄權確定沒有提及。
上一條:討債公司都有哪些合理的討債手段